[政策解读]广东省采用性价比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发布日期:2009-09-02    浏览次数:4

 

 

        问:广东省采用性价比法评标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如何实现价格扣除?

  答: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按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原则,在商务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且申请了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

  (资料来源:《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粤财采购〔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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