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预〔2008〕165号
为科学合理的分配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参照《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财政奖补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客观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财政决算及省统计局统计资料相关数据和统一规范的公式计算。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分配办法和计算过程公开透明。三是导向明确。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县级政府发展经济,做大做优财政蛋糕,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二、奖励范围
把纳入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的120个县(包括县级市、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区,下同)纳入奖励测算范围。对县增加税收收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保障重点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实现当年财政收支预算平衡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
1、对县2007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给予奖励,每提高0.1个百分点奖励20万元;对县2007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占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的,每高0.1个百分点奖励 20万元
2、对县2007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和其他税收收入增加额、增长率分别计算奖励。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加额的奖励系数为15%,其他税收收入增加额的奖励系数10%。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其他税收收入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2007年县“四税”收入增加额、增长率、其他税收入增加额、增长率分别乘以相应的奖励系数,加总后即为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额。
考虑到各县的财政困难程度不同,对县按其总人口人均财力分别确定困难程度调整系数,人均支出高,困难程度调整系数低,人均支出低,困难程度调整系数高。对按同一奖励系数计算的奖励资金,按不同的困难程度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的奖励
2007年税收收入增长在13%以上、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高于2006年比重的,按因提高百分点而增加的税收收入额计算奖励,奖励系数为15%;2007年税收收入增长在13%以上、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县平均水平的,按高出百分点相对增加的税收收入额计算奖励,奖励系数为15%。
对按同一奖励系数计算的奖励资金,按不同的困难程度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三)保障重点支出的奖励
对县2007年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扣除上级专项补助)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每项每县奖励150万元;医疗卫生支出(扣除上级专项补助)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上年提高的,每县奖励100万元。
(四)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奖励
对2007年实际财政供养人员增幅低于全省县平均增幅的县给予奖励,按因低于平均增幅财政少供养人员计算奖励,每少一人奖励4000元。
(五)实现当年预算收支平衡的奖励
对2007年实现当年收支平衡的县给予奖励,每县奖励100万元。
四、监督约束机制
各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妥善使用奖励资金,切实缓解财政困难。
(一)建立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发放及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
(三)省财政对市县上报数据资料、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要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并在报告后1个月内,将报告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