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发改投资〔2013〕133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直管县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要求,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经批准实施的专项建设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整体要求,依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范围和目标任务,负责筛选项目,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及时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计划草案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筛选上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备案手续及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其中,按照规定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另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国家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后,我委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分解难度较大的专项,经请示主管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加强管理,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加大稽察、检查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五、我委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稽察工作力度,督促各地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和补助标准等,安排管理好“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除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将采取核减或暂停安排该地今后的中央补助投资等惩戒措施。
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扶持资金下放后的投资计划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中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名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中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名单
1.廉租住房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3.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房)改造
4.农村危房改造
5.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
6.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
7.易地扶贫搬迁
8.水土保持
9.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
10.农村小水电
11.农村饮水安全
12.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13.农村公路
14.农村沼气
15.农林水血防
1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
17.旱作农业.新疆棉花和海南冬季瓜菜基地
18.点多面广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9.兴边富民行动
20.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21.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
22.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
23.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24.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25.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建设
26.村卫生室建设
27.天然林资源保护
28.重点防护林
29.京津风沙源治理
30.退耕还林
31.石漠化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