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3

豫财办预〔2008〕185号

  为体现省对民族地区的特殊照顾,做好省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分配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

  一、补助范围

  国家确定的民族区和省定非民族区的民族乡(镇)。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本着照顾困难、鼓励发展的原则,民族地区转移支付额分别用于对民族区的财政困难补助、对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增量的补助、对非民族区民族乡(镇)的补助。

  (一)对民族区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省对某民族区转移支付补助额=省对该区财政困难补助额+省对该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补助额

  1、对民族区财政困难补助

  对按财政供养人员计算的人均财力达不到全省城市区平均水平和所在省辖市城市区平均水平的民族区,按其与平均水平的差距分别计算财力缺口,按权重加总后为该民族区的总财力缺口;根据某民族区的总财力缺口占所有民族区总财力缺口的比重和财政困难转移支付总额计算补助额;人均财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不予补助。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区财政困难补助额=该民族区总财力缺口/所有民族区总财力缺口×财政困难转移支付总额

  某民族区总财力缺口=(全省城市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某民族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某民族区财政供养人员×权重+(所在省辖市城市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某民族区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某民族区财政供养人员×权重

  财力缺口小于零时即为无缺口。

  财力按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标准财力的计算办法确定,供养人员按人员信息库统计数据确定。

  2、对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补助

  为调动民族区增收的积极性,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与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挂钩,用公式表示为:

  某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补助额=该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所有民族区上划省级“三税“增量×上划省级“三税”增量补助额

  上划省级“三税”增量按决算数据确定。

  (二)对非民族区民族乡(镇)的补助

  对非民族区民族乡(镇)采用定额的办法补助。

  某民族乡(镇)转移支付额=补助民族乡(镇)转移支付总额/民族乡(镇)个数

  三、资金使用要求

  民族区要从省补助转移支付资金中拿出资金补助所辖民族乡(镇),每个乡(镇)的补助数额不低于非民族区民族乡(镇)的平均补助额。

  民族区和民族乡(镇)要将下达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偿还到期债务及历年欠发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严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否则,一经发现,将酌情扣减下年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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