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林业局,省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3月3日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令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湿地公园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加强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与恢复,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有力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促进湿地保护与恢复,更好地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32号令),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湖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对立法宗旨、立法原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新形势下的湿地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办法》是指导我省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全面履行湿地公园管理的各项职能,有序推进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健康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内涵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学习《办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通过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学习培训力度。要深刻理解《办法》的条款和内容,准确把握法律原则,深入领会精神实质,科学把握具体规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打下良好基础。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舆论宣传工具覆盖面广的优势,增强《办法》宣传的普及面。要深入社区、深入农村,采取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设置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面对面地开展湿地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宣传和法律咨询,增强《办法》宣传的实际效果,达到让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熟悉《办法》、自觉遵守《办法》、监督《办法》的实施。
三、强化措施,确保《办法》有效贯彻执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的行动计划,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确保将湿地公园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构建湿地公园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对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妥善处理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关系,防止轻保护、重开发的现象,纠正少数湿地公园存在的“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状况。要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抓紧完成湿地公园的范围、界限勘定和标桩定界工作,落实各项保护和恢复措施,促进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要利用贯彻实施《办法》的契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把《办法》作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
在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不断提高贯彻实施《办法》和湿地保护工作的水平。
各地、各单位请在2014年10月底前把《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情况,书面报给省厅政策法规处和湿地保护中心。
联系人:刘敬华 陈波
联系电话:027-51796312 51796295
电子邮箱:490409590@qq.com
湖北省林业厅
20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