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代拟了《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拟于近期在长沙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代表报名:本次听证会听证代表由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有关管理部门等社会各界代表自愿报名组成。凡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省内的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会,在湖南省内注册的单位也可推荐人员参加。省农业委员会将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确定一定数量的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名单确定后,省农业委员会将于4月16前通知本人,并告知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并传送相关资料。
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12时止。
三、报名方式: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农业委员会报名。报名时提供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服务处所及联系方式。联系人:何婧,联系电话:0731-84417885,传真:0731-84417695。电子邮箱:4417885@163.com。地址:长沙市教育街66号。
附件:1.《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听证稿)
2.听证会报名登记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
附件1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听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主要是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而向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环节服务的产业,具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积极应对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近年来,我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稳步发展,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已成为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总体相对滞后,发展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地区不平衡、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比较突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投入额仅占全省服务业投入额的5%。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将处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阶段,必须立足于信息化程度高、科技含量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撑和推动。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快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全局高度,把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发展重点
(一)发展目标:以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围绕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鼓励农业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现代化,加快农业生产与信息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农业的融合、互动发展。2015—2020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投入额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占服务业投入额的比重超过10%。
(二)基本原则: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必须坚持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推动农业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必须突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信息带动、节能降耗、技术进步等关键环节上的服务效应,着力增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助推功能;必须坚持走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路子,全面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三)发展重点:
1.发展农业科技服务。以培育优势农产品、构建农业产业链为重点,围绕提高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发挥农业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用合作。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为;完善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加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农业技术服务现代农业的贡献率。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努力探索实行农业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招投标制度,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推动农业科研人才、技术、资源向企业流动,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农业科技合作社、科技大户等新型服务方式,培育壮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破解农业科技入户下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提高农民素质。
2. 发展现代种业服务体系。突出建设商业化育种体系,围绕适应农业生产规模化、机械化、轻简化栽培需求,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实破性新品种,依托种子企业建立面向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的种子直销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加快新品种的更新换代步伐和新品种的科学应用。
3.发展粮食等农业生产综合服务。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综合服务为重点,不断创新和完善农业生产服务机制,搭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平台,突破关键及薄弱环节,发展壮大基础较好的服务产业和产品,延长农业生产综合性服务链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综合服务体系,构建农业生产服务新格局。进一步加强政策法律咨询、新品种示范展示、水稻集中育秧、双季稻全程机械化、市场信息、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土壤改良与培肥、科学施肥、节水农业、种养过程监控、灾害天气预测预报和农产品采收、烘干、储运、加工、包装、销售以及污染耕地修复与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服务。健全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络。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农机维护维修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生产企业向专业维护维修公司转变。完善农机售后服务标准,加强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售后服务认证制度和质量监测体系,不断提高农机用户满意度。
4.发展农业资源环保服务。健全农业资源环保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增强农业资源环保指标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奖惩措施。逐步建立农业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推行农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农村清洁生产第三方服务体系。建立农业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发展农业资源再利用技术服务。规范引导建立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服务产业。扶持建立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处理产业。
5. 发展以沼气后续服务为重点的农村能源服务。加强农村沼气后续维护、管理,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农村能源技术服务公司、组建农村能源服务合作社或承办农村能源服务网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服务补贴资金等方式,完善服务体系,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农村沼气全程信息化管护服务体系建设,并逐步在全省推广,最终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支持农村能源设备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开展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研究推广,探索沼气工厂、提纯罐装、太阳能利用、微小水电和地热能开发的标准化服务模式,促进农村能源产品、工艺、技术向质量可靠、标准统一、使用方便、维护简单的方向发展。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农村能源培训,全面增强农村能源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能源的普及率和使用率。
6.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认证服务。加强农业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集群效应,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监测机构建设和发展,做大做强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鼓励和支持服务市场为主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社会竞争,探索建立独立第三方农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整体检测技术能力。建立农产品检测资源结果共享机制,加强农产品监测数据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指导作用。积极发展农产品在线检测,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保障服务。
7.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优化农产品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提高农产品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推广农产品生产企业零库存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加强核心技术开发,发展农产品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剥离物流业务,积极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大型农产品物流企业。开展农产品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示范试点。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加强产销衔接,积极开展展会促销、网络促销等线上线下农产品交易活动,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加快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改造升级,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电子商务服务模式。积极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多种交易方式。积极发展移动电子商务,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延伸。鼓励第三方服务公司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物流外包服务、营销运营服务。
8. 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服务。以信息化带动农业现代化。支持农业生产的信息技术服务创新和应用,推进物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消费与管理方面的应用,发展农作物良种繁育、农作物病虫草害监测预警、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控、农药安全风险监控、农业远程视频监控、农业应急指挥、农产品产需平衡监督预警等信息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9.发展农业生产融资服务。建立完善农业生产融资运营服务机制,丰富融资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渠道多样的农业生产融资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大型农机具设备、农业生产厂房设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融资服务,鼓励融资企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发展。引导农业担保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加大农业保险力度,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额标准,加快推动保险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保险服务功能。
10.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加快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推动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和信息平台,形成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服务中介组织,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议定、土地流转双方互惠、土地流转农民全程受益等服务机制。大力发展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推行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实物计分、定期浮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分红等办法。制定土地流转审核评价标准体系,加强对土地流入方的资格审查,适度把握土地流转规模,强化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三、完善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抓紧研究制定全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划分功能区,引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向主要农产品产区、重点园区集中发展,引导知识含量高、专业化程度高、附加值高的重点行业加快发展,引导农业生产急需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优先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与优势产业集群配套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提高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在县城和农村小城镇重点发展与现代农业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形成城乡统筹、融合配套、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二)深化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改革。积极配合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抓紧制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对隶属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农业生产性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要进行分类改革,加快脱钩;依法规范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自律。对部分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改革难度较大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应当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三)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同一行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费、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加大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战略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来湘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采购培训基地等,经认定后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制度。建立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鼓励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经贸政策规定对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四)放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准入。进一步放开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得对社会资本进入设置歧视性障碍。进一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优质高效服务,积极主动指导企业办理审核手续;需办理专项许可的,要依法及时给予办理专项许可。
(五)加大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涉农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税法允许范围内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尽快落实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全领域。
鼓励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农业物流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农业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运输工具等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报批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转制农业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凡依法批准利用国有或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农业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凡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凡流通企业以其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仍按划拨形式使用;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
(七)调整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价格政策。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比照湖南省农业生产用电同标准执行。引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
(八)鼓励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商务部和我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在我省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和单位,经认定后由举办地政府给予补贴,公安、消防、城建、交通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相关收费予以减免。
(九)拓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筹资渠道。鼓励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建立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建设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加大政府引导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省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原有扶持规模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适当增加投入,重点引导、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活动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投入。
(十)加快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对国内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湘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和省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妥善解决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训体系、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体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办相关专业课程,鼓励科研院所开展专题研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专门学校,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和创业型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并选派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优秀人才纳入每年的高层次人才培训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