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要求企业:
(1)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开核算。指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3)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须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即为了准确归集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各项成本支出,应设置“研发支出”成本账户。对于费用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账户,至会计期末再结转到“管理费用”账户;对于资本化部分,于发生时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账户,等到该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才将其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从其达到预定用途的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