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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浏览次数: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华电新疆公司、国电新疆公司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我区燃煤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并有效运行,确保减排效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企业完成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后,须通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比对验收方可申请环保设施验收。

  二、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运行CEMS,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州市环保局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小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监测数据须通过质量认证同时加盖CMA章,人工监测数据须报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统计,并列入该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

  三、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机组运行而环保设施停运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CEMS正常运行(发电机组启动、机组负荷低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须提供电网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须重新核算该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期排污费,污染物超标排放和CEMS不正常运行的须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煤发电企业CEMS自动监测数据(按污染物单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按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情况执行。

  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受理燃煤电厂CEMS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统计工作及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认定工作,同时对燃煤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环保设施及CEMS、旁路挡板未按要求封堵、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和CEMS数据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将其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处罚处理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六、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指导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并在每季度数据有效性审核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并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未完成比对监测和比对监测不合格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

  七、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区享受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以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含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机组)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事实(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提供事实认定材料为准)的统计工作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以电网公司认定材料为准)导致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时段统计工作;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统计工作,同时做好燃煤电厂月运行台账及DCS关键参数审核工作,并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将其相关数据统计、审核情况(见附件4)报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八、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对燃煤发电企业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现场端检查,并督促相关企业进行人工监测并按要求发布数据,对环保设施因事故停运的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做好相关整治工作,对不能达标排放,责成其停产整治。

  九、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应参照上述条款对你辖区非自治区直征企业享受环保电价的燃煤机组进行监督管理,并于每季度5日前将你辖区享受环保电价燃煤机组相关数据统计、审核情况(见附件4)报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送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十、燃煤发电企业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报送自治区环保厅,并抄送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当地环保局。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十一、自治区环保厅将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根据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自治区监察总队、自治区监测总站上报的数据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全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于每季度的前20个工作日函告自治区发改委。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将此文件送致辖区内各发电企业。

  附件:1.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883号);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4.燃煤企业环保设施投运情况统计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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