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2〕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建设幸福广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各界人士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征程上施展才华、建功立业的社会氛围,经中央批准,在全省开展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活动。为做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岭南奖章”每两年授予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的可空缺。已获得“岭南奖章”的,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负责组织实施。上述单位联合成立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负责“岭南奖章”评选授予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岭南奖章”主要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特别是在推动社会建设方面作出卓越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以我省为居住地或其企业在我省经营为主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等社会人士。
第六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必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
(二)坚持以人为本,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发展我省社会事业、增加民生福祉、促进人民安居乐业方面贡献卓著。
(二)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业绩卓著。
(三)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卓越。
(四)在社会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中作出巨大贡献。
(五)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
(六)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著成就,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评选通知,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岭南奖章”获得者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团体向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推荐: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众团体、社团组织。
(三)中直驻粤单位。
第十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岭南奖章”申报书,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荐单位、团体应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广东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聘请省内知名人士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两年一届。
第十二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经认真审查、研究,充分讨论、酝酿,以票决的方式确定候选人。评审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会成员80%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授予奖章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拟授予奖章候选人基本情况和简要事迹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并在南方网上接受公众投票,确定拟授予奖章的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通过后,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在媒体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候选人,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推荐单位、团体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经由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裁定后,将相关情况和裁定结果告知异议方。
第五章 授予奖章
第十八条 省“岭南奖章”评选授予工作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奖章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省政府作出授予“岭南奖章”的决定,授予奖章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影响公平公正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追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