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8-18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省政府《关于大力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建立健全我省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与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 度,促进软件与基因工程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省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下设综合评审委员会与专 业评审组。

  第三条 专业评审组从动态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组成,负责对申报认定的企业进行审查与排序;综合评审委员会 实行任期制,由若干知名软件、基因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专业评审组的审查与排序结果进行综合 评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软件或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 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有与软件或基因工程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设施,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三)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熟悉本企业软件或基因工程产品研究、开发、 生产与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软件、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研究 、开发生产和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分别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与20%以上。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达20万元/人年,年人均创利税5万元以上。

  (六)软件企业的软件收入或基因工程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基因工程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应占本 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软件企业的软件收入包括具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项目开发收入、软件技术支持服务与培训收 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入股收入等,企业的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和系统集成中的硬件 销售收入除外。

  基因工程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包括重组DNA技术获得的基因表达产物及转基因产品的开发收入、基因诊断服务及培 训收入、基因及转基因产品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收入等。

  (七)用于软件或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每年认定二次。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有关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 证书、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

  (三)基因工程产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工艺环保检测报告。

  第七条 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申请人所申报 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机关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

  第八条 对于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认定企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评审组专家进行考察、审查与排序,并 由综合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评价意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浙 江省软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浙江省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二年对已认定的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在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的,或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软件、基因工程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工商 、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并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与修改。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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