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安委办〔2013〕43号
各相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相关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
为确保城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3年8月25日到9月25日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全省20个省辖市(直管县)中66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3〕57号),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查看前期检查中填写的《河南省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附录 1、2、3,检查其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未整改隐患的整改方案或计划。
2.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3〕 20号)、《河南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单位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安委办〔2013〕42号),开展检查情况。查看检查中填写的该通知的附件2、3、4,检查其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未整改隐患的整改方案或计划。
3.核查本文附件2中企业有关情况和部分数据。
4.进一步排查企业其它安全生产隐患。
5.了解企业与周边环境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
三、检查组织和联系人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派出4个检查组,分赴各地检查。
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祝峰,13683815025
省工信厅联系人:谢飞,13323868656
四、检查方式
1.生产现场抽查:主要调阅值班记录、抽查领导带班情况、各部门岗位履责情况、现场人员遵章守纪情况等,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和安全事项考试。
2.资料调阅查询:查看前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和日常检查情况等。
3.随机召开企业领导、安监部门、基层班组座谈会;
4.查看周边环境,走访周边单位和居民;
5.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五、有关要求
1.对于已经关闭企业,应调查了解关闭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吊销、撤销及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安全处置所有设备设施和危险物质。
2.对于已经停产的拟关闭企业,要求其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对于拟搬迁企业,应调阅当地政府和企业的搬迁计划和方案,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搬迁中的问题,明确搬迁时限。同时,在搬迁前,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相应措施和承诺,以保证搬迁前的安全。
4.对于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求企业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10号)要求,制定有关方案,并在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本次和前期检查出来尚未整改的隐患,应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发整改指令,督促整改。对于隐患严重,风险较大的企业,应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对于风险不能接受的,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6.各检查组应及时总结分析检查过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紧急问题及时报告研究。检查结束,各组提交总结报告。
附件:
1. 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检查分组表
2. 城镇人口密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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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