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十、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一)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受理和初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核对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已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存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审批情形。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3.审核。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4.审批。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意见。
5.告知、送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意见,向申请人送达《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四)告知事项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所涉及的税种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和教育费附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审批范围。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呈报审批: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虚假材料或未能全部提供有关材料的;
(3)纳税人经税务、审计和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4)纳税人历年欠缴税款;
(5)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代征的税款;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7)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