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4]1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2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省委、省政府及环保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责,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第三条 省厅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和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省厅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省厅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湖北贡献力量。
第二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省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厅长外出期间,由厅长委托排序最前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和厅长碰头会议。省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或厅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受厅长委托,可以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以代表省厅进行内事或外事活动。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的分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厅领导,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八条 省厅各处室、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根据职权范围及厅领导安排履行职责。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九条 省厅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条 省厅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
建议制定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草案由省厅政策法规处协调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起草。
第十一条 省厅应当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应当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二条 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省政府批准。省厅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三条 省厅应当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省厅及各处室、单位应当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十五条 省厅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包括环境保护规划、重要项目审批、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审查、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审议等。省厅对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决策由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省厅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各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或由厅领导直接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厅长同意列入讨论议题。分管厅领导在会前应当组织各处室、单位认真调查研究,作好准备,提出两种以上的比选方案供研究讨论。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提请决策的事项涉及其他处室和单位的,应当事先协调沟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充分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省厅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州)、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省厅应当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省厅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当通过省厅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省厅门户网站服务功能,推广网上行政审批,强化网上行政监督,及时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厅领导应当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厅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厅长碰头会、专题会议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等制度。
省厅坚持定期开会议事、相互通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制度。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一上午为厅长办公会或厅长碰头会会议时间。与会人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除因病、出国和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 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当先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先组织分析论证,然后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进行通气协调,最后由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党组会议的有关制度另行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厅长办公会一般每周1次。厅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省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各处室、单位的工作;
2.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环保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分析全省环保形势及相关的经济形势,讨论部署省厅和全省环保系统重要工作,通报环保工作重要情况;
3.研究省厅重大工作部署和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建设;
4.讨论决定各处室、单位提出的和市(州)环保部门请示省厅的重大事项以及系统内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5.审议由省厅起草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以及拟以省厅名义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6.研究审定机关重要行政活动和全省性执法检查以及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等的实施方案;
7.审议或通报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进口废物、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审批意见及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8.听取各处室、单位重要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
9.研究需要厅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厅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厅办公室在会前进行收集和协调,原则上未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分管厅领导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议题不上会。议题经厅长批示后,各责任处室、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打印会议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应明确请求议定的事项,会议材料至少提前一天提交办公室。
厅长办公会的组织和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实行签到制度。会后制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记录人员整理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或厅长签发。
办公室负责会议精神落实的督办,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厅领导碰头会参加人员由厅长、副厅长及其他厅领导组成,厅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厅领导碰头会一般两周1次。会议由厅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因事不能参加碰头会议的厅领导,可将主要工作情况告之厅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在会上转达。
厅领导碰头会主要任务:
1.围绕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就有关事项作出部署。
2.各位厅领导结合分管部门工作,就前一阶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安排发表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并提出建议。
3.厅主要领导对前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点评,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
厅领导碰头会后,由厅办公室及时整理编印《内部情况通报》,下发各处室和单位并督办落实。
第三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或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领导分管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组织专题会议的处室、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由厅长召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长、省厅各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全省环保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及时向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反馈情况。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环保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2.总结、安排部署全省环保工作;
3.讨论研究全省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省厅召开的全省业务工作会议,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批准,送办公室备案。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督办落实。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厅领导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项工作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厅及各处室、单位召开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形式召开。各类会议应当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省厅领导在以省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性环保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第三十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会后应当分别向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和贯彻建议;对重要会议,应当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作出书面汇报。会议文件及材料应当及时交厅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审批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除厅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和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九条 寄送省厅的公文(除行政审批类),由厅办公室统一启封、登记、传递,其中报送省厅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厅领导阅示后转有关处室、单位办理,重大问题报厅长阅批。紧急重要公文(事项),应当随到随办。
第四十条 省厅上报文件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厅领导签发。以省厅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环保部的重要请示、报告,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涉及全局和重大问题的下行文和平行文,由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厅长签发;其他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以省环保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拟稿人草拟,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定签发;以省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应当经拟稿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和厅办公室复核后,呈分管该拟稿处室、单位的厅领导签发。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校稿和分发。
第四十一条 省厅各处室、单位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起草文件时应当认真负责,审核时应当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时应当务实高效。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收到公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二条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单位工作的,应当经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会签,涉及政策法规的公文,应当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处室、单位协商,相关处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报由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负责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的,应当使用《内部事项签报单》签报。凡报送厅领导的签报,应当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厅领导。
第四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进一步精简公文。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办公内网,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九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省厅实行节假日和双休日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厅机关设立值班室,每班安排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各一名,负责及时处理各项公务和有关联络接洽工作。值班领导由厅领导轮流担任,值班人员由厅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院内厅属单位工作人员轮流担任。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值班岗位,及时准确记录值班期间发生并处理的事务,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确保安全。凡因渎职致使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厅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
1.厅长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等事宜。
2.其他厅领导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由本人事前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办公室。
3.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报厅长批准后,将其外出时间、地点等事宜告知办公室。
4.副处及其他人员离汉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经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5.省厅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因事离岗应当向负责人请假;因故不能上班,应当办理请假手续。上班时间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离岗、窜岗、闲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正确使用和爱护办公设备,计算机只能用于处理公务,上班时间不得上网从事非公务活动。
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工作。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同志应当检查水、电、门、窗等是否关(锁)好。
第四十七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1.为保证厅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除具有一定环保影响或省委、省政府要求外,厅领导不出席剪彩、奠基、评比、竞赛等礼仪性活动。
2.厅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将日常工作检查和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提倡直接深入现场和职工、群众中去了解情况。厅领导、各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结合工作重点每年应当至少提交一篇在管理中有创新的调研报告供交流和领导决策参考。
3.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统一受理安排,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省厅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厅承办的会议和活动,要加强新闻报道,报道内容应当视综合性或业务性分别送厅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单位审核把关,必要时送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领导接受国内记者采访,由省环保宣教中心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核定。
4.出访人员根据外事出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厅领导国内外出差、出访由办公室、人事和外事部门办理有关事宜,不组织迎送。省厅各处室、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出访,根据计划履行报批手续。
出访人员返回后,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出访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省厅实行方便、务实、高效的接待制度。
1.环保部领导、司(局)长及兄弟省(市、区)环保厅(局)领导来鄂,市、州、县领导及省直有关单位领导来我厅商谈工作,由厅领导出面接待。
2.其他有关人员来我厅检查指导或商谈工作,由各有关处室、单位负责接待;如需厅领导接待的,由相关处室、单位直接请示厅领导。
3.来省厅洽谈工作的人员,通过省厅办公室联系的,由省厅办公室转请有关处室、单位接待;直接与有关处室、单位联系的,视工作内容由相关处室、单位接待;涉及到几个处室、单位工作的,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接待。
第四十九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环保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章 纪律作风
第五十条 省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省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厅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应当经省厅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二条 保证通讯联络渠道畅通。为确保厅机关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突发情况迅速处置,工作要求及时传达,政务值守规范运行,厅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厅属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保证通讯设备24小时畅通,随时听候工作安排。若更改通讯方式或出差在外、开会等原因确需关闭通讯设备的,要将新联系方式或能随时保持联系的通讯方式告知本处室、单位和厅办公室备案,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联系。
第五十三条 省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六条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省厅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做学习的表率,省厅及各直属单位应当建设学习型机关。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少发文、发短文,少讲话、讲短话”的务实作风。省厅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应当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市、州、县环保部门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五十五条 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省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工作要求制订具体规章制度,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厅长办公会通过,正式发布后施行。原《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