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局上报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收取相关交易服务费用的补充请示》(甘公交发〔2013〕21号)收悉。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展业务需要,考虑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处于开始建设运行阶段,相关的价格政策正在研究制定,维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需要的收费项目的设定尚待统一,缺乏收费标准的成本监审工作资料,各方面工作正在调研、衔接过程中的实际,经研究,为贯彻省政府要求,不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对你局申请的有关服务收费,现制定临时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各类交易活动中没有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10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15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2000元/次。
2。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及以上评标室:700元/半天;
10人以下评标室:450元/半天。
3。询标室收费标准:100元/半天。
对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0万元的,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上述收费由代理机构支付。
二、标书成本费。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各类交易活动中需要制作标书的,可收取标书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200元/份。
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试行期半年,你局在批复期满前1个月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届时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重新研究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试行期间,收费单位要认真统计各类招投标场地租赁情况及收入、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做好成本费用核算,为今后我委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其它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1086号)文规定执行。
七、请你局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各方面的反映,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政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