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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7-05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监督、指导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广西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广西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是:

  1.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5.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6.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7.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8.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9.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10.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11.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发展和广西科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2.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

  4.知识产权明晰,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5.产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并有抽样检测合格证书。

  属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仪器设备、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证书。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第六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期限从认定之

  日起一般定为五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作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②法定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④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5)“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地市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审,提出意见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评审材料须提前三天以上送交专家审阅。专家小组对申请认定产品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批准。

  认定不同技术领域的产品应分别成立相应的专家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技术专家5-7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2/3以上。专家小组名单可由地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也可由自治区科技厅直接指定。

  4.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品一经认定后,所属单位应向自治区科技厅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等。

  产品所属单位凭《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给予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公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参照高新技术产品的办法执行,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颁发《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证书》。

  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认定申请表;

  (2)技术服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技术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① 技术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

  ② 用户的使用报告;

  ③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

  ④ 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⑤ 技术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技术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明;

  (5)采用的技术标准(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应邀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评审的有关人员、专家要保守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公正廉洁,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者,将收回认定证书,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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