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2〕18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信息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建材行业协会,建材行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
(一)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建材行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包括所属厂(矿)、处室、车间和班组等。
(二)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建材行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建材行业企业的在职工作人员。
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评选表彰先进集体100个、先进工作者50名、劳动模范260名。重庆市可评选推荐先进集体2个、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6名。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企事业单位、协(学)会可根据评选条件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
三、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展目标明确、主营业务清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善于管理,勤政廉政;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近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能力,企业成长性好,经济效益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2.有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能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管理制度严格,在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结构、创新机制、深化改革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
3.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培育与拓展新产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
4.重视班子和队伍建设,单位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团结协作、科学管理、思路宽阔、创新能力强;
5.加强党的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全面发展,曾获得行业、地方政府某个专项奖励取得显著成绩;
6.具有全局观念,依照建材工业发展方针和行业宏观调控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和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一系列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7.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步子快、效果好,能够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
8.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深化单位改革和稳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效,为本行业的发展、提升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9.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敬业奉献,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5年无违纪违法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革新、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绩效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2.长期坚持在条件艰苦、环境差的工作岗位勤奋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在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抢险救灾和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
3.在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组织科研成果转化、培育和推行品牌战略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建章立制、加强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发展经济、实现资本保值增值中做出显著成绩;
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厂务公开、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成绩突出;
6.顾全大局,在贯彻建材工业政策方针、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运用新技术、新标准、新产业政策、促进转型升级等方面成绩显著;
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8. 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四、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坚持原则程序,确保公平公正。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后,经所在地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审核后,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市评选推荐办公室提出初审推荐名单,经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预审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公示、考察无异议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以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所推荐的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填报附件4);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5);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社保、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填报附件6)。
(三)坚持三个面向,倾斜一线职工。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面向广大职工,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在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先进个人总数的20%,处级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的评选比例严格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10%以内。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检查监督。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确保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推荐单位于8月30日前,将《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审批表》或《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2份)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评审。主要事迹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左右。经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正式填报《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2)、《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见附件3)、《征求意见表》(见附件4、5、6)。同时,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6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集体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8张。各类报表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全部材料及照片(附电子版),于10月5日前报市评选推荐办公室。
五、表彰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联合成立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信息网主页“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 系 人:张 博、高 寒、李乾锋
联系电话:63896592、63899850、63899845
传 真:(023)63899842、63898120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1003室
邮 编:400015
附件:渝人社发[2012]182号联合.doc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庆市评选推荐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沐华平 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书记、主任
蒋建国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市公务员局局长
副组长:刘卫东 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金国雄 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李山林 市经济信息委党组成员、主任助理
成 员:钟光才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干部处处长
余俊兰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处长
何 红 市经济信息委冶金工业处处长
许 平 市纪委派驻市经济信息委纪检组副组长、
市监察局派驻市经济信息委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钟光才(兼)
余俊兰(兼)
副主任:张 勤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副处长
张 博 市经济信息委冶金工业处副处长
高 明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干部处副处长
成 员:柯 刚 重庆市建材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高 寒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干部处正处长级干部
李乾锋 市经济信息委建材工业处主任科员
谢 黎 市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