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属申请人的自愿行为。
第二章 认定依据与条件
第三条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主要参照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编制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具体范围是: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航空航天技术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产品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不断发展和我省实际,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申请人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技术或产品开发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或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设备,经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生产能力的项目。
凡申请认定的产业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生产产品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范围,且技术水平达到当前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
(二)属新建项目并已经计划部门批准列项,其资金、人员、设备已落实;
(三)项目占用土地与消耗能源少,生产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不定期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报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立项批准书;
4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各市(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对其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作出审查结论。如发现所提交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产业化项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书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撤消其认定书,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