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9    浏览次数:3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4]17


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

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已经2014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2.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指标体系调整优化方案

    3.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主要职能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表

    4.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共性及效能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5.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争先创优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513

附件1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全面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省环境安全,为全面推动“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在总结近年来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第三条  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工作目标是进一步转变全省环保系统的工作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全省环保系统规范履行职能,提高各单位行政绩效,确保环保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环保厅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促进全省市州环保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

(二)增强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的执行力。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着力解决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发展能力、服务效能、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和整合行政资源,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

(三)提升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的公信力。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促进全省环保系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机关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打造人民满意机关。

(四)鼓励全省市州环保部门创新争先,激发干部职工的创造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总结近年来全省环保系统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干部职工面向基层、改善服务的经验,调动各市州环保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四条  目标考核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确保年度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绩效和水平。

(三)公开透明,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厅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市州环保部门目标的审定、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办公室负责人牵头,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打分评分尺度和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初步确定评分结果并报省环保厅党组审定等。

省环保厅各业务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六条  全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根据全省各市州级行政单位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经济结构和规模、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等方面的差异,对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市州环保部门分两块实行分类管理。

(一)武汉市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武汉市每年的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单独考核。

(二)其他市州

包括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12个地级市,仙桃、天门、潜江3个省直管市,以及神农架林区共计16个行政区域。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对上述16个行政区域的环保部门进行考核排序。

考核结果设“优胜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对武汉市单独评定考核等次;对其他市州的考核,“优胜单位”名额原则上占参评单位总数的1/3,一般为5名。

各市州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目标的实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单位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划与决定。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四)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环保厅年度工作要点等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五)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党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六)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部,以及省环保厅党组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等。

第八条  目标体系。分为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特色工作目标、共性及效能目标、争先创优目标等四类。

(一)主要职能工作目标。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改革、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和规划执行、宣传教育等内容。每年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究年度工作任务制定。

(二)特色工作目标。除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的目标外,每年被考核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3-5项最能体现本地特色工作的目标,报经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共性及效能目标。包括行风队伍建设、政务管理等内容。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各地环保部门的工作实际,对年度共性目标项目进行研究并做必要增减。效能目标是对被考核单位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项目。

(四)争先创优目标。争先创优目标是被考核单位为促进湖北环保事业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形象、开展开创性工作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省级、市州级党委政府,环保部、省环保厅表彰的工作目标。

第九条 年度工作目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的办法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即形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人与省环保厅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名义统一行文下达。

第十条 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被考核单位迅速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将签订目标逐项细化到内设单位,直至个人。同时,还要分时段明确目标实现的具体要求。要通过分解目标任务,建立权责关系、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明确协调的目标网络。各单位的细化分解落实情况应及时报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掌握。

第四章 目标考核的管理与目标考评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环保厅目标办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目标实施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汇总,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目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按照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年度目标实施情况考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省环保厅下达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目标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情况,按要求报送材料情况及目标管理资料整理情况。

(三)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分日常检查和年终考评:

(一)日常检查。省环保厅将对年度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与抽查。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终考评。

年终考评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

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年初,各市州环保部门要按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并附目标考核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环保厅目标办。

第二阶段:考核检查

省环保厅目标办收集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对市州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的评分建议并核对汇总。同时,由厅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成若干现场检查考评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评,考评可采取听(听汇报)、查(查报表及原始记录)、议(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组织被考核单位干部、群众对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测评,分出若干档次)等办法进行。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各检查考评小组应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争先创优目标的考核实行加分制。加分项目不包括本单位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已获单项嘉奖的项目。

第三阶段:考核评定

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方案,报厅党组会讨论,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一票否决项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市州环保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

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

2.因环保工作不力,考核年度内被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实施全市域范围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

若考核年度之前受到区域限批,限批期限延续至该考核年度,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通过验收,在该考核年度内被解除限批的,则该年度仍可参与评先。

第十条 未达标单位由省环保厅通报批评,并在通报批评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方式

(一)省环保厅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党委、政府函告考评结果,作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局长业绩评定的参考依据。

(二)省环保厅对获奖的市州环保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县(市、区)环保局的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

考核指标体系调整优化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发挥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在推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指挥棒”作用,对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优化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情况

调整优化按照“树立导向、突出重点、体现差异”的原则,围绕环境保护服务“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思路,对2014年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整优化。目标体系的设置,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下达的目标任务为依据,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围绕“六个突出”进行制定,即突出环保优化经济发展、突出总量减排的职责和任务、突出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突出保障环境安全的职责与任务、突出环境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突出环保队伍建设。

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分为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特色工作目标、共性及效能目标、争先创优目标等四类。

二、市州分类及考核指标权重设置

(一)市州分类

根据全省各市州级行政单位的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经济结构和规模、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等方面的差异,对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市州环保部门分两块实行分类管理:

 I类(1个):武汉市

 II类(16个):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二)考核指标权重设置

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特色工作目标、共性及效能目标、争先创优目标4个指标组的基准权重分别为:

1.主要职能工作目标,50分;

2.特色工作目标,20分;

3.共性及效能目标,10分;

4.争先创优目标,20分。

共性及效能目标在两类市州的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相同。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特色工作目标、争先创优目标指标组的权重以II类为基准,对I类作相应调整,具体为:

I类:主要职能工作目标40分、特色工作目标40分、共性及效能目标10分、争先创优目标10分;

II类:执行基准分不变(主要职能工作目标50分、特色工作目标20分、共性及效能目标10分、争先创优目标20分)。

特色工作目标由各市州提出并报经省环保厅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具体内容一般为3-5项。


 

    鄂环发[2014]17号【附件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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