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土资发[2012]357号
苏中小合作[2012]65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申报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年度,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2010年1月1日~2012年6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高标准厂房依据《高标准厂房建设奖励政策考核与测算指标》(见附件1)进行考核验收,并对达到相应标准的先进地区给予奖励。
一、申报主体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二、申报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内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会商填写《享受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奖励政策申报表》(见附件2),收集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3)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合格,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
三、申报时间
各地申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
附件:
1.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奖励政策考核与测算指标.doc
2.享受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奖励政策申报表.doc
3.享受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奖励政策申报材料目录.doc
联系人: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吴 飞 025-86599773;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产业与合作处 王忠宇 025-86635791。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