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一季度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
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我厅组织对各地2014年一季度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全省共有428家国控企业,其中,废水182家(其中5家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气118家,污水处理厂128家。2014年一季度,全省共计对379家国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其中,废水企业154家,废气企业101家,污水处理厂124家。全省未开展监测的49家企业中,有9家季节性停产,22家因其他原因停产,18家不具备监测条件。除去这49家未监测企业,全省一季度应监测企业数为379家,实测379家,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为100%。
全省国控企业共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524套,其中,废水企业193套,废气企业119套,污水处理厂171套,省管电厂41套,2014年一季度,全省共计对434套自动在线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完成率为82.8%。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监测项目缺失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监测:一是必测项目没有测全。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必测的19项监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氨氮、总磷、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其中烷基汞是不得检出。未进行全指标监测的地市有孝感、黄冈、咸宁、随州、天门、潜江。孝感监测了5项(pH、生化需氧量、总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黄冈监测了9项(pH、总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色度、总铬、六价铬、动植物油),咸宁监测了7项(pH、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色度、石油类),随州监测了7项(pH、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动植物油),天门监测了5项(pH、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潜江监测了7项(pH、总磷、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动植物油)。二是流量没有测全。经检查发现有以下企业未测流量,分别是:黄石的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黄冈的浠水长流牧业有限公司和浠水县福瑞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的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十堰的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泗河污水处理厂、东风汽车公司水厂、十堰市水务有限公司神定河污水处理厂、西部污水处理厂、十堰市武当山污水处理厂、郧县水务有限公司(城关污水处理厂)、郧西县城关镇污水处理厂、湖北济楚水务有限公司、竹溪县污水处理厂、湖北房县科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中和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丹江口颐源水务有限公司;荆门的钟祥东海水务有限公司;黄冈的罗田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罗田县新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湖北浠水鸿盛水务有限公司、武穴市新锦源水务有限公司;潜江的湖北浦华水务有限公司(潜江市污水处理厂)、江汉油田污水处理厂。
问题二:没有上报未开展监测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评分细则中关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的计算方法,对于因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指因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等原因未开展监测的企业,可不计入考核基数,前提条件是必须由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目前,全省各地在每季度完成监督性监测后均未向省厅提交过有关证明材料。
问题三: 上报数据不及时,内容不完整
在数据完整性和信息规范性方面,一些地方对数据信息的审核不严格,存在无标准限值问题;污染源类型和控制级别填写错误,如将重金属废水列为国控废水;企业排放量数据统计不全,软件无法查询相关数据;生产总天数、生产总小时数、平均工况负荷等信息录入不全;在标准适用方面,存在应执行行业标准的选择了综合标准、仍选用已被替代的标准,未及时更新标准库、某些纳管的企业无法选择执行的标准限值,未及时报省站制作自定义标准等问题。例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氨氮的执行标准需针对不同水温时段选择对应的标准等;另外,在监测过程中,一些地方还存在没有完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问题,选用的监测方法不适用,方法检出限高于执行的标准限值。
问题四:原始记录不完整,不重视工况调查和记录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地方监测报告无原始数据,还有部分地方监测人员将现场工况调查工作交由企业人员代为填写,使得原始记录的监测点位及企业工况描述不清、企业信息不准确,无法准确反应监测期间企业真实的排污情况。企业工况不满足要求时仍进行采样,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不足,还存在随意涂改原始记录的情况,且未做说明,不符合原始记录填写的要求。
问题五:监测报告编写不规范
部分地方出具的报告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更新不及时,报告中所列的表格设计不合理;监测数据不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需要进行折算的参数未折算,颗粒物采样体积和时间不足;对于比对不合格的情况,缺少改进和修正复测记录。
问题六: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完成率不高
部分地方对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工作不重视,缺乏责任意识,认为污染源自动在线的运行管理与当地无关,是省厅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的事情。在比对监测工作上缺少积极性,没有严格落实比对监测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影响了比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对于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运维单位和企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开展补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作为总量减排考核的“一票否决”指标,直接关系到我省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在2013年国家组织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试考核中,我省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标上失分较多,监督性监测规范性与国家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造成失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监测项目不全、未开展监测缺少证明材料、数据上报不及时等所致。从2014年起,新的考核细则将正式实施,重金属国控企业也纳入考核范围。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提高该项工作的规范程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地区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不低于95%。
(二)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污染源自动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是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在线数据的有效性,有效数据上传率同样是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全省各地要严格执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有关管理规定,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及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对于比对监测不合格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运维单位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组织开展比对监测。要加强对比对监测的质量管理和人员培训,保证比对监测结果的准确与可靠,为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提供技术支撑。
(三)尽快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各地环保局要对照此次检查中发现的六个突出问题,逐一进行自查整改。要尽快提高污染源监测能力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从二季度开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开展全指标监测,及时汇总和上报未开展监测证明材料。
(四)加强调度与考核。省环保厅从今年开始将每季度对各市州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表:第一季度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数据评分表
2014年4月15日
附表:
第一季度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数据评分表
(排名按得分先后)
评价指标 所在地市 |
数据报送时间(15分) |
报送数据完整率 (40分) |
污染源监测完成率 (30分) |
季报及原始记录报送时间 (5分) |
数据情况说明 (10分) |
总得分 (100分) |
|||
四项主要 污染物 (15分) |
全指 标项 (25分) |
废水 (10分) |
废气 (10分) |
污水厂 (10分) |
|||||
荆州市 |
15 |
15 |
23.7 |
8.9 |
10 |
10 |
5 |
0 |
87.6 |
荆门市 |
15 |
15 |
23.7 |
10 |
8.3 |
10 |
5 |
0 |
87 |
仙桃市 |
15 |
15 |
23.7 |
8.3 |
10 |
10 |
5 |
0 |
87 |
襄阳市 |
15 |
15 |
23.7 |
8.9 |
10 |
9.1 |
5 |
0 |
86.7 |
十堰市 |
15 |
15 |
23.7 |
7.8 |
6.7 |
10 |
5 |
0 |
83.2 |
鄂州市 |
15 |
15 |
23.7 |
5 |
8.8 |
10 |
5 |
0 |
82.5 |
宜昌市 |
0 |
15 |
23.7 |
7.8 |
9.4 |
9.3 |
5 |
0 |
70.2 |
咸宁市 |
15 |
15 |
9.2 |
8.9 |
7 |
10 |
5 |
0 |
70.1 |
天门市 |
15 |
15 |
6.5 |
7.5 |
10 |
10 |
5 |
0 |
69 |
潜江市 |
15 |
15 |
9.2 |
7.5 |
10 |
6.7 |
5 |
0 |
68.4 |
武汉市 |
0 |
15 |
23.7 |
9.4 |
9 |
10 |
0 |
0 |
67.1 |
黄石市 |
0 |
15 |
23.7 |
4.4 |
7.3 |
10 |
0 |
0 |
60.4 |
黄冈市 |
0 |
15 |
11.8 |
9.4 |
6 |
10 |
5 |
0 |
57.2 |
随州市 |
0 |
15 |
9.2 |
8 |
10 |
10 |
5 |
0 |
57.2 |
恩施州 |
0 |
15 |
23.7 |
0 |
6.7 |
8.9 |
0 |
0 |
54.3 |
孝感市 |
0 |
15 |
6.5 |
10 |
10 |
10 |
0 |
0 |
51.5 |
备注:①数据报送时间超过每个季度末20日记为0分;
②未全指标监测酌情扣分,本季度以污水处理厂为例;
③季报报送时间超过次月1日记为0分,原始记录超过次月10日记为0分;
④数据情况说明包括报送季节性停产、其他原因停产、不具备监测条件等盖章说明;
⑤神农架无国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