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税局、各地州市国税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税局、各地州市地税局:
为了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平稳推进,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从2013年8月1日起,对自治区“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过渡性财政政策扶持对象:在“营改增”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增加较大的试点企业,按照实际超税负增加的税额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由于企业因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导致税负增加的,财政不予补贴;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
(二)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营业税属于各地县固定收入,实施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应由各地县财政分级承担;对于地州及所属县市按比例分享营业税的,所需资金也按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由地州及所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资金扶持标准及拨付比例
在过渡扶持期限内,年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超过按营业税制计算的营业税税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各市县(区)财政局对试点企业实际增加的税负原则上按70%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四)执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至“营改增”在全国全面实施为止。
二、工作流程
财政扶持资金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管理方式。
(一)申请
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对比情况,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年超税负税额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按年申请,应于每一期限的下一个月的15日-20日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年税负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原则上可每半年申请一次。
1.申请企业应按规定向国税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及减除凭证(还原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
2.对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1)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2)未缴清申请月份税款的;
(3)未能将应税服务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
(二)审核
(1)主管地税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核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国税部门;主管国税部门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并对税负增加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2)县(市)主管国税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对经国、地税税务部门审核后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结算、监督检查
(1)各地财政部门对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的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的补助政策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
(2)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组织对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多退少补。
(3)各地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地州市、县(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系统中填写审核拨付结果,加强档案管理。
(三)建立定期上报制度。自治区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州、市、县(市)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州市、县(市)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自治区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各地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