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和《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3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农工办(部、委)、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管理责任,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按照即知即改的要求,我委对2010年印发的《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苏农计[2010]105号)和《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苏农计[2010]119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相关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印发的《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和《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农委计财处,刘伟星,025-86263715。

  附件:1、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2、农业项目督查管理规定

  3、农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11月  日

  附件1:

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农业项目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规范管理流程,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障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财政专项、农业基本建设等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管的工作体制,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做到全程监督,不留空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农业项目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农经、农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立项和批复、实施等环节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完善农业行业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农委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类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农业项目资金计划的统一申报,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负责省级以上财政投资200万元以上和省直单位承担的农业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国家和省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负责制订农业项目年度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绩效评价和年度项目考评,汇总、分析各农业专项年度执行情况,形成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时研究提出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督促各农业专项按计划实施;

  (六)负责省级以上财政投资2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的验收或验收申请工作;

  (七)负责省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项目检查、验收和审计等项目管理工作;

  (八)按照职责规定,监督农业项目管理主体履职情况,调查核实农业项目违规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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