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的文件精神,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为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本市拟订了《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公告》对本市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象范围、认定审核和减免税备案工作做了明确。
二、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优惠申请、备案程序
1.认定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区县上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税收减免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后,按沪财税[2014]77号文第 一条确定的数额,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按月或按季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税收减免备案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公告》相关规定重新备案。
三、明确了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申请、备案程序
1.认定申请流程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可持相关材料向注册创业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体工商户报送的材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收减免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经区、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后,按沪财税[2014]77号文第二条确定的数额,按月或按季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3.税收减免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明确了税收政策管理程序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发现单位或个人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信息库,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