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分局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清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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