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9-09-02    浏览次数:4

 

 

        问:创业投资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享受财税[2007]3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资料来源:《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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