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2号 二○○九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二、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