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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2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社会团体: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资管〔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及发证范围

  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以下单位均属此次产权登记的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三)自治区本级各类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六)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

  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财政厅核发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将是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资产登记的基准日

  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此次开展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开展对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下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审核情况,在规定时限之前,报送财政厅。

  (二)产权登记工作需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通过访问财政专网,登录新疆财政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dwmh-xj.xj.mof)的财政应用栏目“资产管理系统”办理产权登记业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通过互联网访问新疆财政厅网站(http://www.xjcz.gov.cn)的“产权登记”系统办理。涉密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登记工作不通过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三)自治区本级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为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硬件和网络条件保障。

  (四)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再另行办理。

  (五)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开展,我们编纂了《新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各主管部门(单位)可登录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xjcz.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六)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2014年8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产权登记审核申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各单位登记结果,及时向本级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发放“产权登记证”。

  五、其他事项

  按照财政部35号部令要求,为加强对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管理,我厅已对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进行了统计,请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将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按照本《通知》要求,一并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总结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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