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4    浏览次数:3

赣商办秩字〔2013〕51 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深刻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严重性、危害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开展市场检查,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辖区内酒类市场的秩序,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联合查处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检查酒类经营许可证、随附单为切入口,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溯源管理,把控源头,确保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对检查中发现的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普及酒类商品识假防骗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做好监管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吴萍 联系电话:0791-86246652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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