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0    浏览次数:2

  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近日,国家六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对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明确了职责,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

  1. 各市(县)商务、物价、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六部门要认真学习并领会通知精神,加强宣传;要比照省级部门的做法,建立零供交易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贯彻落实好交易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

  2. 依据职责分工,各地六部门要分别拟定下半年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抽查的监管活动。

  3. 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零供企业加强公平交易自律行为、督促指导零售企业定期开展自查活动。要认真摸清本地零供关系现状,可分别召开供应商座谈会、零售商约谈会,部门间联络员协调会,认真处理零供矛盾、解决零供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4. 各地相关部门要把零供交易监管工作与当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全省开展的“诚信企业示范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监管过程中,对遵纪守法、与供应商和谐共处好的诚信零售企业,要给予正面宣传和支持,积极推荐参与创建活动。

  5. 各地要按照工作计划,将阶段性零供交易监管工作完成情况,由商务部门牵头及时上报省零供交易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 系 人:储成浩(安徽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电话:0551--63540135(传真)

  邮 箱:chuchh@ahbofcom.gov.cn

  附件:1.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 工 商总局关于做好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商秩函〔2013〕356号)
       2.安徽省零供交易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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