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1日
江西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全民发明创造和创新创业,提升县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以知识产权促进县域经济壮大、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和地方财政增长,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决定在省专利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专项(简称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资金项目。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要认真贯彻落实《专利法》、《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协调管理、中介服务、转化应用、战略制度、培训宣传、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等体系建设。加大产业专利预警和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县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效率。
第三条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支持的方向。专项优先支持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强化的县(市、区),重点支持工作体系健全、政策体系和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的县(市、区),引导支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县(市、区)。
第二章 专项管理
第四条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的项目评审、立项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的资金审核、下达和监督。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富民强县示范县的推荐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示范县的培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示范县申报立项后,经批复,列入省级项目,分两次下拨项目资金:立项后下达省财政补助资金的70%,一年后中期检查进展顺利的下达剩余的30%。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专项,追回财政资金。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县的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本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制度建设、政策完善、人才培养、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等工作,重点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专利技术的创造、引进和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成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协调机构,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并将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政府考核体系。
2、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3人,并已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县(市、区)财政设有专利专项资金的优先给予考虑。
3、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体系建设较为完善,能依法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能积极配合“4.26”知识产权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活动和专项执法维权行动,及时办理侵权假冒等违法案件,有专职执法维权人员和执法经费,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已开通“12330”维权援助公益热线。
4、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和产业集群,掌握较多数量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5、已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评,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称号,或取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6、积极引进或购买专利技术,争创名牌产品和质量强县,注册原产地标志和产品商标,保护植物新品种和遗传资源,发展地方特色知识产权产业等。
7、大力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出台相应措施促进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宣传普及。
(二)申报与实施主体。示范县专项以县(市、区)政府为申报单位,县(市、区)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工业园区管理部门、主导产业企业、多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可牵头承担实施。
(三)申报程序。县(市、区)知识产权(科技)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向本地政府提出申报要求,一般应由本地县(市、区)政府提前一年组织申报,并将书面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推荐后,于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按照“制定战略、完善体系、宣传社会、服务企业、转型发展、全面提升”的原则,制定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立项表、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项目资金预算支出表及附注等。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件及纸质件4份。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县的实施方案及其他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遴选优秀项目,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项目。
(二)对经批复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预算。
(三)批复立项的县(市、区),由县(市、区)政府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专项实施合同。
(四)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对列入“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省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的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积极组织推进本区域的专项实施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专项进行管理、监督和总结。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示范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县(市、区)政府要保证必要的财政配套投入,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各级知识产权(科技)、财政、工业园区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集成资源,细化方案,落实措施,共同推进本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办理资金决算。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依据项目合同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实施周期为两年,实行年度考核报告制度。实施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根据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申报材料所要求的工作成效进行考核验收,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可授予“江西省知识产权强县(市、区)”称号,并由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考核不合格的,将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出现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和任务,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扣回拨款、取消资格、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安排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富民强县专项”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