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4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湘科计字〔2009〕29号)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流程》(湘科计字〔2009〕30号)规定,将启动2011年、2012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结题验收工作,现将财务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1年、2012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附件1)。

  二、验收方式

  采取单位自查、现场审计与专家审议相结合方式组织财务验收。

  三、验收内容

  重点对重大专项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结合资金情况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四、验收程序

  1、验收申请。各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组织自查,在完成项目账目清理和经费决算报告编制后,提交《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申请报告》(2011年立项项目见附件2,2012年立项项目见附件3)。由监督管理处委托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对各专项牵头承担单位提交的财务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审计。监督管理处对符合要求的专项承担单位发出财务验收审计通知,委派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驻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并出具《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3、专家审议。监督管理处组织财务专家根据专项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具体的审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出具独立的专家初评意见。

  4、限期整改。根据评审意见,对存在问题的,由我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相关专项牵头及子项承担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于20日内上报整改报告及相关补充资料。再次组织财务专家进行复评,并出具财务验收复评意见。

  5、验收结论。监督管理处对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具专项是否通过财务验收的意见,送规划财务处。专项通过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专项,不得申请结题验收。

  五、工作要求

  1、各专项及子项承担单位及首席专家要认真做好财务自查工作,对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负责,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现场审计及其相关整改工作。各专项主管处室要配合监督管理处开展验收及相关工作。

  2、各专项财务检查基准日为预算书规定到期日。各专项及子项承担单位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表应反映专项立项到检查基准日之间发生的财务事项,子项数据汇总至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统一填报上交。

  3、各专项牵头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报送验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于5月15日前提交专项主管处室。专项主管处室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5月22日送至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4、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刘艳

  联系电话:0731-88988659

  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联系人:  张媛  罗夏兵

  联系电话:0731-88988973(兼传真)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03室

  电子邮箱:xkjg@vip.163.com

  邮政编码:410013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4月19日

 


 

附件1:2011、2012年度立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验收项目清单.doc
附件2-1:2011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报告.doc
附件2-2:2011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支出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xls
附件3-1:2012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报告.doc
附件3-2:2012年立项的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支出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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