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系列之一

发布日期:2010-06-18    浏览次数:2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我局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意见》,并特编写此指引。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1.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 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3. 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税额。

  (二)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一栏中填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2.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四)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D、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中填报可减免的所得额。

  (五)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在税前扣除。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核算的资产折旧额、税前扣除的资产折旧额及纳税调整额。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相关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以下资料提请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栏中填报可抵扣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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