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系列之三

发布日期:2010-06-18    浏览次数:5

  三、促进基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 “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减免的所得额。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交《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年度申报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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