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产品和技术升级,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自治区科技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从2009年起,未来5年在全区范围内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区域选择100家企业作为广西创新型试点企业,争取一批企业成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具有示范性的创新型企业,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为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提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引导。突出政府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二)注重集成。把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科技计划、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试点推动等措施有效地集成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
(三)分类指导。选择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和相应的评价办法,指导其根据各自特点开展试点工作。
(四)重点推进。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进行重点引导和支持,发挥其对各类企业的辐射和示范作用。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
选择一批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试点企业主要在国有骨干企业、转制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选择。国有骨干企业是指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监管的企业;转制院所是指中央和地方已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等。在满足上述五个方面要求的基础上,各类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国有骨干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战略并贯彻实施,主导产品具有明显的国际竞争优势,拥有国际或国内著名的自主品牌产品等。
——转制院所。在转制改革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国家、自治区和企业科研任务较多,自身科研投入较大,科研仪器设备条件比较先进,有较强的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和推广应用的能力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10%,创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能力和发展后劲等。
——其他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不断创新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企业成长性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在行业技术发展中能够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等。
四、支持试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自治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大力支持试点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金融工作对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国家级创新基地。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支持试点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成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加强对试点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奖励。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并指导全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开展,各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试点企业的申报。按照“企业自愿、择优遴选”的原则,由企业填写《广西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及有关财务、专利等证明材料,一式5份,在每年的公布时间内,由试点企业所在市科技局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论证。由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发布“广西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三)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拥有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
(四)各市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指导,及时组织对试点情况的调研和交流,各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试点工作的开展。列入广西创新型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建设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及年度目标,试点期一般为一年。
(六)试点企业的考核评估。联合制定试点企业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发文通知),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围绕企业试点工作计划任务书的执行,对试点期满的企业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考核评估的由自治区命名为“广西创新型企业”。
相关下载:广西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