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2    浏览次数:4

甘工信发〔2014〕146号

  各市、州工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的相关要求,省工信委决定开展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市州和省属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20日

甘肃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设计水平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工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八)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甘肃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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