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7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1日

 

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的决定》,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培育和扶持一批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创新成果形成产业化,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带动更多企业自觉依靠专利制度,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决定在省专利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研发引导与产业化示范专项(简称专利产业化专项)。为加强专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专项吸引地方、企业、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加强核心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企业加快转化以发明专利为主的专利技术成果或专利群,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形成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产生良好的示范、引导和辐射效应。

  第三条 “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指导方针,紧密结合我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技术成果的研发、中试和产业化应用。按项目技术含量和成熟度、产业化和市场化前景,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五条  “专利产业化专项”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的项目评审、立项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的资金审核、下达和监督。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专利产业化专项”的推荐工作。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利产业化专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利产业化专项”的组织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项目日常管理。提出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按规定下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范围。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

  (三)项目一般应有发明专利,或者具有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核心专利,其研发和产业化前景广阔。且上述专利应当为有效授权专利,无权属、侵权等纠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所依托的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合法使用权。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具有符合项目要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和人才团队,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申报单位应当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无侵犯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申报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重点支持:

  (一)国家或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的核心专利项目。

  (二)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三)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的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四)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五)同时拥有注册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原产地标志、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交叉保护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业化专项申报指南,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科技)局、财政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推荐。一般应提前一年组织申报,并将书面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审核推荐后,于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按行政区划经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组织申报审核后,于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推荐,并于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直接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提交申请材料,含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由项目申报书及附件两部分组成。

  项目申报书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专利工作情况,项目实施目的、意义和方案,发明创造要点和作用,市场前景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的前期情况,项目验收绩效目标(包括目标的量化、细化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专项经费项目预算申请表、专项经费项目预算支出表,推荐单位意见及附件材料清单等内容。

  附件为相关证明资料,主要包括:有效专利证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的研发论证、小试或中试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实施许可证明,生产或产品许可证,获奖证书,鉴定报告,列入有关部门计划及获得资金支持情况说明,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证明材料,省级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进出口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证明材料,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推荐、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在形式审查中,对推荐、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填报;对弄虚作假的,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可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申报单位的研发实力或经营状况及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项目的成熟程度,专利技术状况,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以及项目申报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均合格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遴选优秀项目,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项目。

  专家评审包括技术专家评审、财务专家评审、专利专家评审三部分。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等进行评审评估,财务专家负责对项目及项目单位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评估,专利专家负责对项目及项目单位专利技术法律状况等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对经批复实施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计划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并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账管理,严格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到期不能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所依托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或专利权终止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项目无法正常执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使用、挪用专项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结余或者被挪用的专项经费应当及时归还原渠道。

  第五章 项目管理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的配套支持与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对实施情况与绩效进行总结并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技术创新与专利的产出情况及推荐单位对项目的配套支持及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为依据。重点项目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验收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优秀的,可结转实施或以奖补的形式连续支持。

  凡逾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取消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该类项目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经费。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示范和引导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度对专项整体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项目评选,对优秀项目和在实施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以举办新闻发布会、现场会,编辑、公布专项名录等方式进行宣传。对其产品和论文、专著及科技成果等,可标明“江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业化专项”字样及编号。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为优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业化专项的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优先推荐参评中国专利奖,并在江西省专利奖的评选中按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政策予以加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完成单位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信息服务、战略制定、专利融资、预警应急、维权援助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在专利费资助、PCT申请资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配套安排用于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产业化专项的资金可纳入本办法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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