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0    浏览次数: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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