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2

鲁农产业字〔2012〕23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三、申报材料

  请各市农业局(农委)将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两者内容必须一致)一式两份报省厅产业化办公室。

  1.各市农业局(农委)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表(见附件2),并详细说明组织申报工作的过程和经验。

  2.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见附件3)。

  四、上报名额

  各市上报名额按照区域平衡、企业发展、政策扶持和工作情况四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后,按分配名额和上报名额1:1.2的比例差额推荐申报;在监测中各市因淘汰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追加相同数量的上报名额(各市上报名额见附件1)。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2.企业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规范,并胶质装订成册。企业电子版材料经省厅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市通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系统统一上报。通过申报系统报送的资料须与纸质资料一致。申报系统网址及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

  3.各市要严格按照上报名额进行推荐申报,超出材料一律不予接收。相关材料于10月18日报送至指定地点(另行通知)。

  4.本次推荐申报期间,省厅产业化办公室不受理与推荐申报工作有关的来人来访。

 

  联系人:王恭博,0531-67866165
  电子邮箱:wanggongbo@sdny.gov.cn

  附件:1.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上报名额分配表

     2.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表

     3.第六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书(格式)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