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新政发〔2012〕59号),促进我区服装产业发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企〔2012〕178号)要求,现将 2014年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服装企业新、扩、改建设项目;

  (二)服装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创新及服装设计建设项目;

  (三)服装企业开拓市场、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项目;

  (四)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平台建设及员工培训项目;

  (五)2014年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经费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财企〔2012〕178号)的有关规定;在新疆地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为:从事服装(成衣)设计、生产、加工,品牌运营;

  (三)企业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企业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纳入全区财政企业信息快报;

  (六)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的在建项目;

  (八)自治区境内新设立服装企业2013年已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九)已获得2012年、2013年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在已获支持项目竣工,并经各地(州、市)经信委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新的项目;

  (十)同一项目未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件;

  (五)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与申报项目相关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申报贷款贴息项目提供)和定期付息凭证;

  (七)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八)获得2012年、2013年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经信及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各地州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简介)及项目申报资料各一式5份报自治区经信委(4份),财政厅(1份),逾期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消费品工业处    李静

  电    话:0991-4528108   4547336

  传   真:0991-4518082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齐淑琴

  电    话:0991—2816324

  传   真:0991-2826453

  附件:1.2014年自治区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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