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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