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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2    浏览次数: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2014年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我厅决定对今年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审核时间:2014年6月30日—7月11日。

  二、认定审核条件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任务的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

  (一)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培训机构以公益性机构为主,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广泛参与。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例如:农广校、农技推广站、农业院校、农业研究院所等);

  2.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州级及地州级以上示范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地州级及地州级以上龙头企业);

  3.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4.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条件及必要的食宿条件;

  5.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二)实训基地申报条件:

  1.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州级及地州级以上示范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 (地州级及地州级以上龙头企业);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如农业院校、农业研究院所等)。

  三、培育对象及内容

  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重点是加快建立“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即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协同”的新型农民培育工作,建立初、中、高“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格认证制度。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包括在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劳动作业的雇佣劳动力;社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今年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适当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补助资金不得低于70%。

  四、认定审核程序

  1、自愿申报。各培训机构自愿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报书。

  2、县(市、区)认定推荐。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根据培训任务的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培训机构提交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认定申报书》,通过实地查看、组织会商或专家组评审等方式择优认定推荐。原则上每个申报项目县申请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超过5家。各县(市、区)要将认定推荐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地(州、市)农业局。

  3、地(州、市)审核。地(州、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认定推荐的培训机构,并将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自治区农业厅进行核定。

  4、自治区核定。自治区农业厅对各地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择优认定,并实行备案管理

  五、有关要求

  自愿申报认定的培训机构要向县(市、区)农业局报送《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认定申报书》及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要求格式统一、内容真实、填写完整、装订规范。地(州、市)农业局以正式文件统一报送本地申报材料,于7月8日前发送电子版,7月10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各地要高度重视,我们将依据此次认定的培训机构安排下达任务。有关通知可在新疆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联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科教处

  联系人:邱建民,联系电话:0991-2889066

  邮箱地址:xjnytkjc@163.com

  附件:1.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认定申报书

  2.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任务申报表

  3.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申报表

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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