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12    浏览次数:1

  一、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对已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流转税退、减税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对其是否符合退减税条件进行年度审验,以确定是否保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制度。

  二、本市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三、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企业范围:上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资格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

  四、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内容:

  1.资格认定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和证书;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6.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是否超过25%,是否存在累计3个月安置比例不达标的情况,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7.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优惠的货物、劳务是否符合政策的规定。

  五、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工作的组织

  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工作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的资格认定机构共同组织进行。其中涉及福利企业的资格审验工作由市民政局所属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牵头组织;涉及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审验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牵头组织。

  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工作采取市、区两级联合审验制度,即先行由相关区级资格认定机构与相关区级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区级审验;市级资格认定机构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区级审验的基础上进行抽检。

  六、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结果处理

  1.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由相关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当年审验合格的意见,在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继续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对未通过年度审验的企业,由相关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取消其资格的书面材料,取消其下一年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七、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在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中,相关资格认定机构重点核实本通知第四条第1到第6项的所列内容;税务机关重点核实本通知第四条第6、7两项的内容。

  八、资格年度审验相关资料的传递

  参加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的企业,应向区级资格认定机构领取相关申请资料或者从上海财税网或上海民政局网站自行下载,填具相关内容后交区级资格认定机构;区级审验时,先由区级认定机构签署意见后,交由同级税务机关,区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返还给区级认定机构;区级认定机构将通过年度资格审验的企业名单汇总后,上报市级认定机构;在市级审验工作结束后,相关市级资格认定机构将通过当年审验的企业名单传递给市级税务机关,由市税务机关下发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审验合格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名单的同时,抄送相关市级资格认定机构。

  九、其他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的资格审验由区级税务机关进行。

  2.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年度审验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本办法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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