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本市现代种业发展。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鼓励支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聚集;鼓励具备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支持种子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
(二)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农业、林业推广机构,在2015年年底前,通过兼并联合、吸收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资产剥离、歇业等方式,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企分离脱钩。事企分离中,各公益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推广机构和种子企业要搞好有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并搞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三)实施“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工程,加强政策引导,认定一批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子企业。本市产业技术体系和现代种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各区县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申报国家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平台,可作为申报科技项目的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五)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型种子企业,在信贷、融资、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优惠;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种子企业在本市建设种子繁育基地,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在符合农地农用、符合规划、符合用地规模要求的前提下,相关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照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七)制订和实施本市种业新品种商业化育种后补助办法。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经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以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市级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确定为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财政资金取得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依托国家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或本市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等渠道上市公开交易。禁止将利用财政科研经费取得的种业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具体可参照本市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关激励政策执行。
(九)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和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建立分子育种等科研平台,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项目合同等方式,与种子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工龄满30年的,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退休时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未满30年的,经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3年,期满后可选择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事业单位辞职手续;这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文件,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对种子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的育种专门人才,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种子企业从外省市招录的,从事种子科研和良种繁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居住证》积分加分奖励。
(十)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十一)编制本市水稻、小麦、大麦、玉米、油菜、蔬菜、瓜果、花卉、食用菌等重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二)市级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财政科研经费加大对
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2015年起,逐步减少财政科研经费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主持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和蔬菜商业化育种。
(十四)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成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实验室和实验设备、本市保存的种质资源等,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十五)继续实施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合理调整良种补贴标准。研究制定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研究完善制种保险范围和保费补贴标准。在现有灾害性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将影响种子制种产量和质量的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干热风、作物扬花授粉期连续阴雨等灾害性天气列为保险条款。各区县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
(十六)按照“规范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要求,完善本市种子繁育基地建设。在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选择隔离条件好、农田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地区,按照不低于农田面积1%的比例,确定种子繁育基地,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各区县根据本市有关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配套。
(十七)加强本市和海南南繁育种基地的建设。在农业部确定的海南南繁基地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海南南繁基地和本市繁育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海南南繁基地和本市繁育基地育种能力和服务能力,搞好相关经费投入和保障。
(十八)加快推进本市西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继续推进西部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的实施,通过政府搭台、市场运作、企业管理,加快推进西繁基地建设,切实解决本市相关种子企业开展农作物繁制种中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十九)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完善运行机制,稳定人员队伍。加强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严把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条件。未进行事企脱钩的种子企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林业部门不得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职责。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开展种子企业督查,组织制种基地巡查,严厉打击套牌侵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
(二十二)利用现有信息化平台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健全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加强种子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披露和应用的标准规范,强化信用奖惩。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