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知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国家、省级园区管委会: 为推进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创新型经济结合,切实提升我省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试点示范工作。现将《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二O 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
为推进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在市县、园区(包括高新区、科技园、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园区)(以下简称区域)全面贯彻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与区域经济建设相融合,全面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创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为契机,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目标,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区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试点示范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知识产权大省向知识产权强省的转变,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全面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科学发展,服务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思路,围绕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加快推进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实现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
加强引导,突出主体。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导向作用,凸显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着力推进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引导知识产权资源向企业集聚,造就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龙头企业。
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大力推进区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选择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大的区域为试点示范单位,带动全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水平整体提高。
分类指导,逐步实施。按照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共建或试点示范工作规划,出台相应工作措施,分类进行指导和引导,逐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实施。
三、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推进苏南地区在全国率先建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推进苏中地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推进苏北地区快速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推进园区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1、在国家与省政府创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示范省总体框架下,推动区域出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依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工程的有关标准,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争创工作;
3、贯彻落实《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4、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5、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引导知识产权资源向企业集聚,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龙头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6、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尽快形成一批引领跨越发展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适合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8、建立重大项目审查机制,规范科技、经济等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加强重大科技、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和知识产权预警;
9、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计划,形成知识产权人才集聚机制,积极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
10、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形成能够支撑自主创新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逐步形成特色化、专业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实施方法
(一)合作共建。根据各省辖市产业、资源优势等特点,省与省辖市开展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主题的合作共建。共建工作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与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商定合作共建有关事宜,形成并签定合作共建协议,期限为五年。省市共建日常工作由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每年召开省市合作例会,总结合作工作进展情况,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二)先试点后示范。县(市、区)、园区采取先试点后示范的方式进行,试点期限二年、示范期限三年,试点期满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经所在省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园区根据级别或先由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推荐),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供书面申请和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考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确定。试点、示范单位每年一季度分别向省、市知识产权局上报试点示范年度工作总结。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期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并委托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试点、示范单位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经批准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分别授予“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示范单位”牌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试点示范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加大工作集成。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认真实施各级知识产权项目计划,加强各项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管理,全面系统地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省财政设立专项引导经费,用于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支持试点示范单位重点项目的实施。各试点示范单位应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设立试点示范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附: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申报条件
一、省市共建
1、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省市共建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配套政策措施较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强,知识产权社会认知度较高;
3、出台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能够更有效地集聚知识产权优势,具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潜能;
4、具有合作共建的知识产权项目基础,知识产权工作在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开展有力。
二、县(市、区)试点
1、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
2、政府给予知识产权工作足够的重视,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3、按照《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设有专项知识产权经费,建立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政策;
4、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的进步;
5、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主体,能够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三、园区试点
1、园区系国家或省认定的园区,以高新园区和大学科技园为重点;
2、园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迫切需求,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开展;
3、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了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章、政策,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力度较大;
4、具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明显进步;
5、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和企业集团。
四、县(市、区)示范
1、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出台实施本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区域管理工作,并采取相应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开展;
3、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完善,试点期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地经济增长的增幅;
4、试点期间知识产权产出主要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所在省辖市的平均增长率;
5、具有较好的特色产业,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6、落实《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到位,执法工作开展有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投资环境良好;
7、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作用强,能为全省区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五、园区示范
1、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
2、出台实施园区知识产权战略或实施意见,将其纳入本园区整体发展战略和园区管理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的开展;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配套政策措施完善,试点期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较大;
4、试点期间知识产权主要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增长率高于同类园区的平均增长率;
5、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建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6、园区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中心,为园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7、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某方面工作在全省具有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