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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3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以下简称联盟(试点))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试点)创建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从我区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围绕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四条  联盟(试点)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共性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

  (二)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三)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五条  联盟(试点)的创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要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试点)技术创新的需要成为联盟(试点)成员。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试点)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试点)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试点)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试点)执行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试点)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试点)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试点)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试点)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试点)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试点)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试点)外扩散的义务。

  第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联盟(试点)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联盟(试点)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为联盟(试点)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自治区科技厅设立联盟(试点)协调办公室,负责联盟(试点)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研究制定联盟(试点)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各联盟(试点)建设工作;

  (二)受理联盟(试点)的创建申请和认定;

  (三)组织开展联盟(试点)总结、宣传,推广联盟(试点)工作经验,推动我区联盟(试点)与国内外相应联盟(试点)、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七条  联盟(试点)设立理事会负责决策、日常管理等工作,探索联盟(试点)远景建设的新模式、新办法,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联盟(试点)章程、发展规划和选举办法;

  (二)联盟(试点)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组织统筹联盟(试点)技术力量,攻克行业技术问题;

  (四)搭建联盟(试点)技术、人才、知识产权等交流合作平台。

  第八条  联盟(试点)可以分阶段组建和培育。经过试点运行1-2年后,经联盟(试点)申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后予以认定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九条  申请组建联盟(试点)必须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协议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5份。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于联盟(试点)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创新活动,将在科技计划,组建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人才培养和引进,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优先支持,并推荐申请国家组建的联盟。

  第十一条  联盟(试点)成员单位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盟(试点)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联盟(试点)协调办公室和相关处室。自治区科技厅对联盟(试点)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联盟(试点)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将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联盟(试点)申请按其所属领域组织专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要性评价:联盟(试点)所在产业领域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的要求和精神,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的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联盟(试点)的组建是否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二)必要性评价:联盟(试点)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广西技术创新工程的需求,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方向,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创新目标评价:联盟(试点)的技术创新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能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实施方案评价:联盟(试点)的组织管理体系、联盟(试点)内部协议、管理制度、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是否合理。

  (五)运行机制评价:是否建立有效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稳定的长效合作机制,开放共享发展机制等。

  (六)综合实力评价:联盟(试点)牵头单位要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或科研机构应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较高水平。联盟(试点)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已有较好基础,要拥有共享的研发平台、科研设施以及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和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

  (七)经费预算评价:主要联盟(试点)单位是否具备较强的筹资、信贷能力,对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组建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评价。

  (八)成果效益评价:对预期取得的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及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进行评价。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研究确认符合条件的联盟(试点),并发文公布,授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匾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协议书编写指南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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