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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工作,发挥实验区在建设"两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先行实验与综合示范作用,推进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试验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商议实验区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实验区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为实验区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自治区科技厅设立实验区管理办公室,挂靠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处,负责实验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组织研究制定全区实验区总体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实验区建设工作;

  2.受理实验区的创建申请和认定,对实验区规划布局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验区的考评和验收;

  3.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全区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内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具体职责为:

  1.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和培训;

  2.参与实验区考察、论证、评审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各地级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实验区建设工作。受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各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条  实验区所在地的政府负责该实验区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各实验区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跨行政区的应成立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实验区所在地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各项问题,并鼓励其探索实验区建设的新模式、新办法,为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实验区采取主动申报和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两种形式,申报范围:地级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单位可单独申报,亦可多个行政区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被列入当地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

  2.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开展实验区工作的内在需求和持续动力,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3.具备一定的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与社会基础,科技支撑条件良好。

  第八条 实验区申报由所在地的政府向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

  地级市单位申报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及以下实验区申报需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试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文件;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实验区规划》)。

  第九条 审批

  1.现场考察: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区规划》及准备工作进行质询和指导。

  2.论证完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召开实验区规划可行性论证会,专家组根据实地考察和论证会情况,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实验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实验区规划》。

  3.审查批准:经修改后的《实验区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自治区科技厅,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下达批复文件。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区建设周期为3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按《实验区规划》要求,分阶段做好实验区各项实施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指导相应领域的改革与建设。对试验区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为实验区规划的顺利实施创新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区规划》是实验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须经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审议通过。《实验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相关内容或指标调整须由所在地政府将相关调整内容和说明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 实验区应于每年一月中旬以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书面报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设立实验区建设发展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实验区的建设规划、相关科技示范项目及申报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工作,并对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定期召开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会议,形成实验区工作会议制度。总结经验,推广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对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显著、示范效果好的实验区和对实验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检查

  1.开展工作满2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并将中期检查意见通报实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立项后配套经费不落实、组织不力、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长期工作进展不大,出现较大问题的实验区,将取消其资格。

  2.由于实验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有所变化,对原《实验区规划》进行较大调整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验收的申请

  1.实验区建设发展工作满3年,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2.对于实验区工作开展较好,提前完成规划中各项指标任务和示范项目的实验区,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提出提前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规划》原件一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总结(一式五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一式五份)。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

  1.验收工作组由实验区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5~7人组成。验收工作采取实地考察、会议质询等形式进行;

  2.验收工作组考评:实验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实验区工作情况;《实验区规划》中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在体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实验区下一步工作的思路和方案。

  3.验收工作组对实验区进行综合考评后,形成《验收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和建议,研究是否通过验收,最终验收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1.经考核,出色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优秀。优秀实验区可根据专家意见推荐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2.经考核,按要求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

  3.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规划》任务,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实验区根据专家验收意见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工作,一年后验收仍不合格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资格。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将实验区建设发展中的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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