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乌鲁木齐市、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农业局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农业大学: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存量资金)备案的通知》(国农办〔2014〕11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存量资金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农办计〔2014〕63号)要求,现将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存量资金)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指标(见附件1)通知你们,请尽快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时,须参考农业部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同时,项目单位须对专家评审意见专门进行说明,附在初步设计封皮之后一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意见为指导性意见,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专家意见。如采纳,在“说明”中简要指出初步设计里如何修改;如不采纳,须在“说明”中陈述理由;对专家提出的疑问,在“说明”中也要做出相应解释。
二、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新财发〔2011〕85号转发)提取使用。各项费用比例上限见附件2。
三、请各项目管理部门认真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切实核准各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并依据审核后的初步设计,填报各项目计划报表(见附件3—7)。效益估算表中所列各项指标一般为项目实施产生的直接效益,应认真测算、实事求是填写,并注意指标间的内在关系,不要高估或发生逻辑错误。
四、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附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任务、预期效益目标、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措施等。
五、请各地于2O14年7月11日前,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计划及编制说明书,由地、州农业部门和同级财政农发管理机构联合行文分别报送自治区农业厅(8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份),经自治区组织审定后,向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上报。
联 系 人: 玛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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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