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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人才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工作及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高新区经发局、社事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

  根据《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成委办〔2011〕23号)精神,现将《“成都人才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工作及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月5日

“成都人才计划”引进人才享受特定工作及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高层次人才在蓉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对我市“成都人才计划”引进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所享受的特定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资助。对符合标准并被批准纳入的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启动、成果转化、创业资助、生活补助等。用人单位和区(市)县应结合实际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二、创新创业。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应重点支持引进人才申报的项目,并优先向国家和省科技计划推荐。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等项目,应重点支持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在市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主动优先服务,各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的匹配经费;对我市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市内各类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应为引进人才在蓉创新创业提供特殊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三、出入境与居留。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归随迁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和落户成都手续。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访问签证;需长期居留的,办理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引进人才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市公安局车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全程导办,考试合格的及时核发驾驶证。

  四、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申请落户成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的外籍引进人才、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居民引进人才申请落户成都的,市公安局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落户。

  五、医疗。引进人才在蓉工作期间,凭《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由市医保局为其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相关的特定医疗待遇。

  六、社保。引进人才在蓉工作期间,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同时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保后的接续、退转等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引进人才属于外籍人士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和《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缴存住房公积金;属于港、澳、台居民的,可凭《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缴存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起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外籍人士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和《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是港、澳、台居民的,可凭《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或租赁自住住房,在还贷期间或住房租赁期间可每年一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八、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在成都市范围内一次性选择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九、其他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成都市特聘专家证书》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同时享受“成都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待遇。

  符合《成都市鼓励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吸引留学人员来蓉创业服务政策的实施意见》等其他规定的,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各相关单位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上述规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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