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加强国际经贸合作,大规模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了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也逐步显现。由于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使我国至今仍主要靠廉价劳动力、资源消耗、土地占用和优惠政策实现经济快速增长。而这种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发展方式,既增加了我国资源和环境的压力,也使我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杠杆,如何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一、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途径
税收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行为的重要工具。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法律法规体现五个方面的功能:①为组织财政收入提供法律保障;②为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依据;③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供执法准则;④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守法纳税人合法权益;⑤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可见,税收政策对经济运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而经济发展又会为税收提供丰富的税源,是税收持续稳增长的坚实基础。
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一般采用两种调节方式:一是鼓励性政策,即通过经济利益引导生产要素合理配置,使企业投资向技术创新方面倾斜。主要包括:给予财政贴补(税收反哺)、鼓励企业研究与开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个人科技创新、激活专利技术交易市场等。二是限制性政策,相对于前者是经济利益的逆向调节。主要包括:提高部分产业税负,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资源消耗型企业发展;调整出口退税率,抑制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产业规模扩张等。也就是说,税收政策主要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和利润水平,达到促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
二、税收政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给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税收激励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
1、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支出的,可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五成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分期摊销。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软件生产企业可据实扣除。
(3)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在用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4)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2、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一般企业的税率为25%。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规定自2001年起10年内,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继续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性
现行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主要由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立法层次不高,显得不够规范。由于政策出台往往因事因时而定,在政策体系上也就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延续性,未能针对创新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使政策的战略目标和着力点不够明确。同时,由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没有形成系统、专门的法律、法规,也使人们难以全面把握。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一般企业和私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就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营企业的创新投入。
2、调控职能模糊不清
在科技创新体系中,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企业和作为服务主体的政府,应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作用。企业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配置资源,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调节资源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财政税收是调节资源配置的必要手段,必须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关系。目前,由于对企业、财政、税收各自应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力度认识不清,加之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不够,经常出现缺位和越位情况。比如,简单地按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比重划分高新技术企业,把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排除在创新型企业之外,这种重形式、轻实质的划分,会造成政府“有形之手”取代了市场“无形之手”的现象。
3、政策制定不够科学
(1)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税制结构不相对称。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却以所得税为主,往往使优惠政策难以落实,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企业从优惠措施上得到的好处不多,优惠政策也就失去激励力度。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2)税收优惠环节选择不够合理。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利用以及有研发成果收入的企业,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研发的企业,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显得不够合理,重点也不够突出。
4、税制建设不完善
一是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使部分研发成本所含进项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费用成本比例大大增加。而大量研发费用、技术转让等无形资产投入以及科技咨询服务费用等,目前都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新产品上市后,需要大量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同样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使创新型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
所得税方面。主要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科技应用单位和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科技研发全过程,使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因而,对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急需进行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缺少鼓励,也容易造成企业只关心科技应用,而不注重研发投入,将导致企业注重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
个人所得税方面。现行政策对高科技人才并没有真正的优惠,如对科技创新发明奖金免税的门槛过高,对科技人员的技术入股、股权收益也缺乏有力的措施,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也使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大量人才流向海外。
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1、提高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要对已经出台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对其执行效应进行认真评估分析,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系统完整的法律或法规。对一些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可上升到法律层次,或者在制定《促进科技创新法》时,把税收优惠单列一章,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使征纳双方遵照执行。
2、以产业升级为导向,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必须注重科学性、协调性、整体性和实效性。要明晰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发展的思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使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规划保持一致;要在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要从普惠制政策激励逐步调整为重点鼓励战略性高技术及其产业;要将政策激励的重点,从产业链的下游调整到上游即研发过程为主;既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也要鼓励联合开发自主创新项目;既要鼓励企业引进技术,更要加大鼓励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力度;同时,要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给予企业选择优惠方式的自主权利;要加强税收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信贷政策、会计政策等协调互动,形成促进合力。
3、明确税务部门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和职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税收政策只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税务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宣传落实税收政策,也要避免干预过度或者无效干预。如参与企业引进设备与技术、确定研发项目等可行性评估时,应由企业主导,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宜事先允诺财政补助或税收减免安排;对于基础研究、战略性高科技创新项目,只能通过联合认证,符合政策的给予激励与引导,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而不宜使用行政手段干预。
4、深化增值税改革,使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建议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把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无形资产转让、购建不动产及广告、设计、勘测等服务项目,从营业税中划出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解决科研开发进项税额抵扣“链条”断裂问题。作为过渡措施,也可以先允许上述费用比照运输费用按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税收政策。一是税收优惠对象的重点,应从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设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提取特定用途的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超过五年逾期不用的应补缴税款,挪作他用的应补税并加收滞纳金。三是自主创新税收优惠应与国家产业政策保持一致,增加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创新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6、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发展战略,缺乏人才激励机制的支撑。建议,一要放宽生活费用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要对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减征30%税款。三要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的政府和社团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四要对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7、规范执法,优化服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政策体系还要靠不折不扣地执行,税务部门要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服务,确保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一是要与科技、统计等部门协作,对科技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检查督促企业把享受的税收优惠,真正用于科技创新,促进税收优惠政策效益最大化;二是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拓展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宣传,确保相关纳税人应知尽知;三是要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对落实不到位或者不适应经济形势的政策,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己任,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