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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13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制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示范中心是本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一批在地方和行业中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之成为我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基层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示范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业务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求发展,加强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业务是:

  (一)咨询服务。包括开展工业技术、农业技术等技术咨询;科技经济技术发展战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诊断、市场调查、生产管理等管理咨询;科技项目的策划包装与申报咨询;专利申报、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企业专利战略、广西地理标志产品申报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二)技术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技术推广及应用示范等方面的服务。

  (三)信息及信息化服务。包括提供科技、经济、人才、市场、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站设计、虚拟展示设计、系统设计和维护、信息资源加工传递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五)"三引"服务。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引技术、引人才、引资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招商引资,如会展,项目推介,商业配对等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其他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八条 自治区级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2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科技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第九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第十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认定条件或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中心,将撤销其示范中心资格。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纳入本级科技发展规划,支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业务及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关的业务。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广西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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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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